開業(yè)、店慶、促銷等慶典活動上,往往少不了空飄氣球的身影。然而,空飄氣球充填的多為易燃易爆的氫氣,存在極大的安全隱患。很多商家對施放氣球的安全認識不到位,違規(guī)施放氣球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一旦這些氣球意外脫落升空,將構成極大安全威脅,極易造成財產(chǎn)損失,甚至人員傷亡。近日,江蘇省濱??h法院就宣判了一起空飄氣球爆炸致多人傷亡的侵權案件。更多信息請點擊:,或者請撥打我們的熱線電話:400-6277-838
撿回氣球撿來大禍
2014年11月15日8時許,河南省某市一家量販有限公司(以下稱“量販公司”)所屬購物廣場金玉店門前,人流涌動,鑼鼓喧天,高空中搖曳的系留氫氣球隨風飄蕩。由河南某文化傳播公司(以下稱“文化傳播公司”)策劃及承辦的金玉店開業(yè)慶典活動,正緊張有序地進行著。
突然,現(xiàn)場的一個廣告氣球脫落。當人們發(fā)現(xiàn)時,氣球及所系的宣傳條幅都已超越人們所能觸及的距離,工作人員束手無策,只能眼睜睜看著氣球隨風飄浮遠去。
氣球隨氣流一直向東飄去,一周后飄落至江蘇省濱海縣天場鎮(zhèn)某村。該氣球下方系著的條幅上印有“熱烈祝賀某購物廣場金玉店盛大開業(yè)”字樣。
飄落的氣球被該村年僅11歲的顧正聰看到,便將氣球撿回家,后一直放于家中平房。
2014年12月11日17時許,顧正聰和媽媽李玉梅、嬸嬸馮荷花、弟弟顧正明及兩個堂妹(顧正秀和顧正麗)吃過晚飯后,馮荷花有事出去,李玉梅帶著4個孩子到自家的平房玩。17時35分左右,放在平房內(nèi)的氣球突然爆炸,將平房炸塌,李玉梅和4個孩子被埋壓在下面。
鄰居聽見爆炸響聲后紛紛趕到現(xiàn)場,并打電話求助。后民警和消防員將受傷的5人救出。不幸的是,年僅10個月的顧正明及3歲的顧正麗因傷勢太重,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而顧正聰、顧正秀、李玉梅也均身受重傷。后經(jīng)鑒定,李玉梅因多處受傷并行左小腿截肢術,構成人體損傷六級傷殘;顧正聰因多處受傷并行右足清創(chuàng)截肢術,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顧正秀行創(chuàng)傷性肘切斷試植術,因外固定在位,傷殘程度暫沒有評定。
訴至法院請求賠償
撿回飄落的氣球,氣球爆炸,造成二死三傷,讓兩個家庭悲痛不已。這一切損失應由誰承擔?辦完孩子的后事,兩家決定聘請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接受委托后,律師便著手調(diào)查。根據(jù)氣球下方系著的宣傳條幅,律師查到文化傳播公司和量販公司與氣球有關,以兩家公司違反《施放氣球管理辦法》造成傷亡、應承擔賠償責任等為由,訴至法院。
顧本源(顧正聰之父)、李玉梅、顧本泉(顧正麗之父)、馮荷花、顧正聰、顧正秀等六原告共同訴稱,2014年11月15日,在由文化傳播公司承辦的量販公司購物廣場金玉店開業(yè)慶典上,施放的系留氣球不牢固,導致氣球飄失。2014年11月21日,該氣球飄落致馮荷花家門前,被顧正聰撿回家,氣球下方系著印有“熱烈祝賀某購物廣場金玉店盛大開業(yè)”的條幅。2014年12月11日17時35分左右,放在平房內(nèi)的氣球突然爆炸,將平房炸塌,將李玉梅和4個孩子埋壓在下面。顧正明、顧正麗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顧正聰、顧正秀、李玉梅均受傷。故訴至法院,請求文化傳播公司和量販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80余萬元。
文化傳播公司辯稱:第一,活動現(xiàn)場系留氣球由氣象局負責施放回收等工作,我公司不是該氣球的所有人,只是活動現(xiàn)場的協(xié)辦方。第二,活動現(xiàn)場10個氣球均已由氣象局回收,未發(fā)現(xiàn)丟失現(xiàn)象。第三,如果是氣象局施放的氣球造成原告?zhèn)?,該氣球從河南某市飛到濱??h,并落到地面,有1400多里的距離,飄落的時間以及落下的狀態(tài)足以證明該氣球內(nèi)氣體已非常少,氣球已變小,不可能發(fā)生爆炸,更不可能炸塌一座堅固的房屋。第四,本案原告存在重大過錯,首先原告足以知道空飄氣球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還將其放置在家中。其次原告自建房屋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這才是事發(fā)根本原因。故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量販公司辯稱:第一,我公司不存在侵權行為也不存在過錯。我公司的開業(yè)慶典活動,發(fā)包給文化傳播公司,原告訴狀中所稱的氣球,并非我公司所有,也不是由我公司施放、管理和回收。第二,原告方存在重大過錯,受害人顧正聰將氣球撿回家,其監(jiān)護人應當意識到該氣球的危險性,不應當同意受害人將氣球撿回家,更不應該將氣球存放于自家房屋之內(nèi)。第三,原告訴稱我公司慶典活動中飄失的氣球,在飄行十多天后,漏氣落地,被受害人撿回家,又在存放十多天后,發(fā)生爆炸將原告房屋炸塌。原告應就其主張與損害結果發(fā)生的因果關系加以舉證證明。
兩被告被判賠償85萬
濱??h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量販公司所屬某購物廣場金玉店舉辦開業(yè)慶典,將慶典中的施放氣球活動交由文化傳播公司組織,系留氣球未系留牢固,導致氣球脫失。活動結束后,在系留氣球遺失的情況下,文化傳播公司、量販公司均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過于自信地不作為,最終引發(fā)事故。本案中爆炸氣球下方系著的宣傳條幅能夠證明氣球是文化傳播公司活動現(xiàn)場丟失。
文化傳播公司、量販公司施放氣球屬于高度危險作業(yè)活動,致人損害的,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本案中,兩被告未證明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亦未能證明房屋倒塌是由于自身質(zhì)量問題造成,故應承擔責任。
另據(jù)法律規(guī)定,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文化傳播公司、量販公司均否認自己為氣球的所有人,但文化傳播公司作為慶典承攬方,負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責任,而主辦方量販公司對整個慶典活動負有檢查、督促、監(jiān)督的權利和義務,也具有一定的管理義務。文化傳播公司、量販公司對遺失的氣球采取放任態(tài)度,存在共同過失。雖無意思聯(lián)絡,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fā)生同一損害后果,構成共同侵權。
另,顧本源、李玉梅、顧本泉、馮荷花作為監(jiān)護人,對小孩撿拾氣球放在屋內(nèi)玩耍而導致氣球爆炸的行為,沒有盡到監(jiān)護職責,應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平衡案件的實際情況,應由原告承擔40%的責任,兩被告連帶承擔60%的賠償責任。因現(xiàn)場施放氣球等活動由文化傳播公司具體實施,故其應承擔共同賠償金額的60%,賠償51萬余元;量販公司應承擔共同賠償金額的40%,賠償34萬余元。
此外,文化傳播公司辯解施放氣球由氣象局工作人員負責并承擔責任,但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證據(jù),不予采信。兩被告承擔責任后,可向其他有責任的單位或個人行使追償權。
法官說法:
施放氣球要經(jīng)行政部門審批,因為一旦操作不當,或氣球意外升空,將對航空飛行構成極大威脅,如果使用易燃易爆的氫氣作為充灌物,更將對他人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構成威脅。
我國于2004年12月就發(fā)布了《施放氣球管理辦法》。該辦法規(guī)定,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zhì)認定制度;未按規(guī)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zhì)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此外,利用氣球開展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zhì)證》的單位施放氣球。但是,很多單位對施放氣球的安全隱患認識不到位,違規(guī)施放,由此引發(fā)悲劇。